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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9-27 關於榮民喪葬補助 / 津貼

關於榮民喪葬補助 / 津貼

領就養金

補助對象

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視過世之安養榮民)

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 $14,150元者。

 

承辦單位

1. 安養內住之榮民~各榮民之家。

2. 安養外住之榮民~各縣市榮民服務處。

 

檢附申請資料

1.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 (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)。

2. 申請人戶籍謄本、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摺。

3.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(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)

 

申請期限及資格

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
1.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。

2. 家屬。

3. 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。

4. 治喪小組。

 

1. 備註喪葬補助費新台幣$40,000元(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,此項不得請領)。

2.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$30,000元(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)。

3. 遺眷得支領俸金,無喪葬補助費。

 

領退休俸/終身奉

補助對象

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。

每月領取俸金者(以前每半年領一次)。

 

承辦單位

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。

 

檢附申請資料

1. 申請書。

2. 死亡證明書。

3. 除戶戶籍本。

4. 退伍令正本。

5.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。

6. 郵局存摺。

 

申請期限及資格

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

1. 備註領退休俸榮民死亡,其配偶可領「半俸」,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「餘額退伍金」。

2. 軍官、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,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,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(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「餘額退伍金」)。遺族為父母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。

3. 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: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,始得支領半俸。

 

就養榮民權益

一、申辨喪葬補助 4 萬 (就養榮民)一年內申請

 1、配偶現戶戶籍膽本 一份

 2、郵局簿影本 一份

 3、亡者除戶證明 一份

二、遺眷慰問金 3 萬 (就養榮民)半年內申請

 1、配偶現戶戶籍膽本 一份

 2、郵局簿影本 一份

 3、亡者除戶證明 一份

4、死亡證明書一份

5、火化許可證影本一份、

三、遺眷證申請

 1、配偶退健保證明一份

 2、配偶現戶戶籍膽本 一份

 3、亡者除戶證明 一份

 4、配偶身份證正本及影本一份

 5、配偶 1 吋照片一張

 6、配偶印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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